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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工商审批
    1、客商在民营生态工业园投资,可以兴办独资经营企业、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开展补偿贸易,对外加工装配,协作生产,购买企业股份、债券、购置房产和设备,从事集中连片开发经营,购买、承包、租赁、嫁接现有企业及国内允许的其他投资形式。
    2、凡国家允许、经过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业生产加工项目,客商均可自由选择。
    3、鼓励客商以货币、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利技术作为投资,兴办各类企业。
    4、客商在园区内投资,工商部门凭客商提供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材料,受理登记,做到优质服务、预约服务、随到随办。
    二、土地与建设
    1、工业园的土地由县土地局统一征用、收购,按县计委、乡镇企业局审定的项目统一供地。
    2、项目业主要提供资金信誉证明,以保证土地供应后不搁荒,并能将项目尽快建设、尽快投产。
    3、工业园土地供应采取两种方式:(1)土地使用权划拨是土地使用者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一种方式,应按要求交纳使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费(付给村、组、集体和个人),划拨土地有偿使用费4300元/亩、土地开垦费3500元/亩,交给省、市两级财政8336元/亩、土地管理费、土地储备金县统一收取。划拨土地时以上费用控制在每亩35000元。划拨土地使用权,从供地之日起两年后按规定交纳土地使用权年租金。在建设中不能转让、评估、抵押贷款,以确保企业正常运转。(2)土地使用权入股方式:若企业资金困难,交纳不了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有关费用,由土地部门和村、组协商,以土地入股的方式交给企业,企业与村、组签订协议,利润分红。
    4、若企业在经营中需要出租、转让土地使用权,应依法按规定进行出租、转让;若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经县政府同意批准后,应重新评估,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5、在工业园规划顺畅便利的道路体系,道路建设费由县财政和企业共同承担,企业支付部分每亩地不超过12000元。
    6、对工业园区内的建设项目,凡符合条件的,7日内办完建设部门的有关手续。
    7、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建设手续时免收规划费、配套费、其它费用减免20%。
    三、税收
    1、外商投资企业(含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下同)的外方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兴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从获利年度起,经税务机关批准,第1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至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企业可享受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40%税款。若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经县政府批准,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2、外商投资兴办企业的出口产品经财税部门批准,给予企业三年免征地方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照顾。三年之内当地人民政府也可以从企业当年新增的增值税地方留成的20%中返还给企业60%。三年之内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全部产品产值总额70%以上的产品出口企业,经批准,可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并当年退还上缴所得税的50%。
    3、外商在工业园内投资办企业,在生产经营初期,确有困难的,照章纳税后,当地财政可给予适当补偿。
    四、财务、信贷、物价及外汇管理
    1、企业固定资产经批准可以加速折旧。
    2、企业在金融部门开户、结算、信贷和利率,给予优先、优惠。各专业银行每年计划安排一定资金,放宽贷款额度支持企业。对于大型骨干企业,金融部门应重点予以扶持。
    3、企业外销产品价格一律由企业与客户直接协商,内销产品由企业自行定价。
    4、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采取综合补偿的办法解决外汇收支平衡。对兴办能源、交通、通讯等鼓励外商投资的项目外汇平衡确有困难者,可由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协助调剂解决。其他外商投资项目,可通过外汇调剂部门自由调剂。投资商分得的人民币利润,允许通过外汇调剂部门调剂成外汇汇出境外,外商投资企业一切正当的外汇收入和国外贷款,均可通过人民银行委托的中国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办理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个别外商投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确需要贷款的,有关金融部门应积极在对企业调查基础上,写出初审报告及相关资料上报,争取尽早解决贷款,支持生产。
    五、投资环境
    1、外来投资企业享有国家依法赋予生产经营自主权。凡在工业园区兴办的外来投资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的需要,自行确定机构和人员编制,自行确定工资、津贴标准和奖励办法,自行招聘员工,有权依据法律和合同规定辞退、除名、开除职工。
    2、企业所需水、电、道路、通讯等外部配套设施建设及其他物料供应,政府优先安排。
    3、在园区投资的境外客商,公安部门优先办理长期居住手续。其子女入户入学、就业、参军、医辽保险等优先安排,享受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4、凡是进入园区创办企业的,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到企业乱摊派或乱收费;没有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准擅自进入企业进行检查。
    5、在园区内设立证明照办理服务大厅,实行土地证、消防、卫生许可证等一站式服务,为客商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6、依法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外来投资者与县内有关单位和企业发生合同纠纷,县政府责成有关职能部门积极协调,保证合同履行。
    7、对非法干预和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行为,企业可向县政府有关部门申诉或举报。有关部门自接到申诉举报之后应立即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者及县政府。
    8、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符合《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受案范围,企业可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也可按照《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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